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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拍摄侵犯肖像权咋规定的?肖像权要素及特殊情况解答
发布时间:2025-12-28 02:26:34 浏览次数:
照片在未经本人同意的状况下,出现在了新闻当中,这般情形算侵犯肖像权吗,法律针对此实际上有着分明的规定。
新闻传播中的肖像使用
新闻报道之时,为将事件予以展示、把信息加以传播而运用公民肖像,一般不会被视作侵权行为。举例来说,在2021年河南发生暴雨期间,媒体拍摄并且播出了受灾群众的救援画面,这是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开展新闻报道所进行的合理使用。其关键核心之处在于使用目的是正当的,也就是将其用于时事新闻报道方面,而并非用于商业炒作或者个人攻击行为。
不过,这般“合理使用”存在着尤为严格的界限。它明确规定,肖像的运用须是报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,并且绝对不能够脱离新闻事件自身去予以歪曲或者实施丑化。要是摄影师于报道范围之外,单单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别的并非新闻性质的宣传事宜,那么就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。
肖像权的法律定义
属于人格权范畴的肖像权,是自然人对于自身肖像在制作、使用以及公开方面所享有的专属性质权利,这就表明,要是没有经过许可,别的人是不可以随便进行拍摄、运用或者公开你的肖像的,肖像不光是指面部的特征,而且还涵盖了能够用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体貌、姿态等外在形象。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,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,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了,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着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,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,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。
未经同意的非营利使用
很多人错误地认为,只要不是以获取钱财为目标,就能够随意去使用他人的照片。然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。就算并非进行商业方面的盈利行为,要是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就去使用,同样有可能构成侵权。打个比方说,有一所学校,在没有得到学生同意的情况下,把学生们的集体照片长时间用于校园官网的宣传之中,哪怕并没有收取费用,这也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利。
是否尊重肖像权人的自主决定权是关键所在。只要未经许可,就擅自公开他人肖像,还擅自复制他人肖像,甚至擅自传播他人肖像,并且对肖像权人造成了困扰,给肖像权人带来了精神损害,或者带来了其他不利影响,那么使用人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
判断侵权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是“以营利为目的”,然而它并非是侵权的唯一门槛。典型的营利性使用涵盖了用他人肖像做广告活动,以及用于商标、产品包装这般的应用,再就是在商场橱窗展示等等情况。举例来说,有一家健身房,在未经会员许可的状况下,将该会员健身前后的对比照片用于付费课程广告用途,如此便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。
只是需要留意,是不是直接进行收费并不是唯一的衡量准则。要是使用行为在客观层面能够带来潜在的商业方面的利益,或者提高了使用者自身的出名度、以及影响力,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具备营利的性质。
阻却违法的合法事由
法律对某些即便不经同意也能够使用肖像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,也就是所谓的“阻却违法事由”,这主要涵盖:为了实施新闻报道,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,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等,警方发布通缉令运用犯罪嫌疑人照片,此情况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。
对于在公开场所所拍摄的群体性活动的影像而言,要是其中存在个别人物并非画面主体的情况,并且该影像被用于新闻报道又或者艺术展示,一般来说通常是不会构成侵权的。然而,这些例外都是需要审慎去适用的,绝对不能够进行无限扩大解释。
侵权后的责任与维权
倘若肖像权遭侵犯,权利拥有者有权利去要求侵权之人停止侵害行为、消除所造成的影响、恢复原本的名誉、进行赔礼道歉,并且能够要求作出损失之赔偿。赔偿的范围涵盖实际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。维权的途径包含与侵权的一方进行协商、向行政主管部门去投诉,或者直接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。
在数字时代当中,网络侵权频繁发生,相当之多。权利人需要留意及时固定证据,像是针对侵权网页开展截图、录屏或者公证等行为。在2023年的时候,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了诸多起审理,这些审理涉及到自媒体盗用他人肖像来进行引流,最终判定侵权方赔偿数万元,此类情况存在多个案例。
你觉得,于社交媒体之上随意转发存有他人清晰面容的图片,是否得事先征得对方的应允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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